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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出“新规定”了!

发布时间:2019-04-17 08:29:22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佚名 编辑:小痴 

2019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又有了新的要求。重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1.在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设置一定面积的特别提醒区,用一定高度、与背景有明显色差的黑体字标识特别提醒警示语:

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以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都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目前,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内容在标签的【注意事项】中进行醒目标识,但是这些标识都是在产品的信息版面而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标识。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不仅在主要展示版面设置特别提醒区及特别提醒的内容,还对特别提醒区的面积、颜色、字体、文字高度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特别提醒区的设置借鉴了烟草包装标识的有关规定。通过醒目的位置和文字内容,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告诫消费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更不能替代药品,是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避免消费者盲目信赖、过度依赖保健食品的功效,以保健食品作为药品以期治疗疾病的行为。

另外,设置特别提醒区及特别提醒也是一种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夸大虚假宣传和违规直销行为的方法。

2.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识投诉服务电话及服务时段的信息。强调其字体不小于“保健功能”的字体,且投诉服务电话具有唯一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仅要按时接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还要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两年。

解读:现行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对保健食品投诉服务电话信息作强制标识要求。意见稿不仅在形式上规定了投诉服务电话信息和字体大小等,还对投诉服务电话的唯一性、企业切实履行与消费者投诉相关的服务活动提出了要求。

此前,消费者有疑问或问题不能直接畅通地与企业进行沟通或协商解决的,只能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来解决。增加投诉服务电话信息区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诉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退换货保障。

3.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解读: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及此后的保健食品,其产品标签必须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标识。在此之前,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2018年2月1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规定标签关于功能声称标识的过渡期至2021年1月1日前。而本次意见稿提出的标签修改的过渡期截止时间比《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中提出的过渡期提前整整一年的时间,由此可见标签修改的迫切性。

长期以来部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虚假和夸大宣传甚至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而2018年底权健等事件更是将保健食品推向了风口浪尖,消费者要求国家监管部门严格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保健食品召开多次会议,会议主题直指整治“保健”市场乱象。此次发布意见稿正是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打出的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组合拳中的一拳。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

可能正式发布的公告内容会有所修改,也可能不会发布。但无论如何,都可以看出国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片市场的决心。

2019年注定对保健食品行业是个重新洗牌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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