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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征求意见 增设社会参与内容

发布时间:2019-04-16 11:12:30 来源:本站 作者:佚名 编辑:编辑部门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4月25日前,社会公众可登录安徽人大网查看法规草案修改稿全文,以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信函可寄至合肥市中山路1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电话为0551-63608511,传真为0551-63608026,电子邮件可发送至wh3608@sina.com。

为切实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我省去年启动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和今年3月先后两次对这项法规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全文公布法规草案修改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比提请初审的草案,此次公布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健全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针对重点事项严格监管,并增设了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的内容。

草案修改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以保证食品可追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追溯信息共享平台。

为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部分条款,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转基因食品的标示、网络销售食品、食堂管理、学校周边摊贩管理等重点事项,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草案修改稿提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网络销售食品刊载的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一致;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的内容。草案修改稿提出,政府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确定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并可以通报有关金融机构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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